不同持有目的下碳排放的會計確認
對于碳排放權確認為何種資產類別,我國學術界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1.認為碳排放權代表著一定的環境利益,可以在活躍市場上進行交易,主張將其歸類為金融資產;2.碳排放權類似于存貨的特點,符合會計研究公告(ARB)關于存貨的描述,應作為存貨進行確認;3.認為碳排放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定義,應確認為無形資產。有關統計數據顯示,企業將碳排放配額資產列示為存貨、其他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5%、20%和65%。還有學者認為應從碳交易市場發展的階段性來分別確認應歸類于何種資產(主要表現為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
以上各種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從企業財務狀況的層面上來說,不論確認為哪類資產,都不影響企業的資產總額,但是不同的資產分類涉及不同的后續計量,后續計量的不同會對企業各期的損益產生不同的影響。大量文獻顯示,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中,碳排放權對于不同的交易主體具有不同的交易目的和經濟特征,可以根據交易主體持有碳排放權不同的目的進行具體的分析:1.政府基于各企業經濟需求層面上規定排放限額,并且將排放配額按照一定的統籌規劃分配給企業,企業獲得排放權配額,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維持生產經營,在性質上屬于無形資產,初始取得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若企業主體實際的排放量超過了配額,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市場上購買,購買的排放權也屬于生產經營所必需,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2.如果企業分配到的碳排放權尚有剩余,或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不再需要該排放量,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或是出售該使用權,都具有不同的資產屬性。結轉至下年使用,其持有目的仍然是為了維持生產經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如果企業打算在碳交易市場將剩余的碳排放權出售,其持有的目的應歸類為近期出售,那么該剩余的排放權應確認為金融資產。3.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實際排放已經超過其所分發的配額,而且不足的配額還未購買時,應當將該不足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處理。4.如果碳排放權具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企業可自由
買賣該排放權,且持有目的是為了近期內銷售,那么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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