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已經產生了如下幾個規則市場和志愿市場:
規則市場:(1)京都市場(2008-12),包括清潔發展機制(
CDM)和聯合
履約(JI)下的準許市場和項目市場;(2)歐盟排放貿易計劃(EU-ETS)(2005-2008),歐盟范圍內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目標的試驗性計劃,允許清潔發展機制(
CDM)和聯合
履約(JI)項目下的
碳信用額進入市場;(3)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削減計劃(2003-2012),在澳大利亞,受南威爾士州管理,為電力零售商創造排放基準
志愿市場:(1)英國排放貿易計劃(UK ETS),企業可以參與其中并從中獲利;(2)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美國的一項自愿交易計劃;(3)零售市場,基本包括所有不用于減排承諾和交易的小型減排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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