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各區(地區)稅務局、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相關參保單位,靈活就業繳費人員:
為確保2019年度各項社會保險(職工養老、機關事業養老、職工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收繳工作的正常進行,現就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
二、用人單位以職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依據,申報錄入時,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2019年7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
平臺(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件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通過企業版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需打印《北京市2019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及簽字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代)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已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單機版”申報2019年度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工資,并打印《北京市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主管部門印章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五、根據《關于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9〕67號)規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時限內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可以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下限和上限之間自由選擇。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確定,低于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下限的,以下限作為繳費基數。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已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劃歸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管理,為了方便用人單位,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統一入口、統一標準、統一口徑,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2019年度工資申報工作仍由人社部門負責辦理,申報完成后人社部門將相關數據傳遞給稅務部門和醫保部門。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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