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碳交易體系同樣是排放許可交易,而不是排放權交易。其《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指令》規定,企業必須申請獲得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permit),方能進行生產和相關排放活動,企業獲得具體數量的排放許可(EU Allowance,EUA)可以進行交易。對于EUA的法律性質,指令起草過程中曾定義為“行政授權(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考慮到歐盟立法的從屬性原則,最終未被采納,而交由各成員國自行認定。另一方面,由于現貨市場不斷出現問題,歐盟為加強對
碳排放交易活動的監管,于2014年通過《金融工具指令》和《金融工具條例》等,將EUA界定為金融工具,由此EUA現貨和金融衍生品均被納入金融監管體系。雖然歐盟強調該立法目的是加強
碳交易監管,不涉及EUA的法律性質或
會計處理,但金融工具是指在 金融市場 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 ,EUA的私權屬性已然明確。
各成員國在界定EUA的法律和財務性質上呈現多樣化。根據歐盟環保署的技術報告,2008年時,法國、德國等9國從財政法規角度將EUA視為商品;荷蘭等8國視為(無形)資產;瑞典視為金融工具,受金融管理機構管制;希臘等4國沒有規定法律性質。會計確認方面,意大利等12國將EUA視為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奧地利等4個國家將EUA視為商品或存貨,還有一些國家沒有規定;到2013年,有5個成員國將EUA認定為財產權,匈牙利考慮列為國有財產;4個國家認定為金融資產,德國等國家認定為商品,但將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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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碳交易制度的其他國家還有新西蘭等,它們通常將碳單位視為個人財產或資產。新西蘭在《應對氣候變化修訂法案2009(修訂的排放交易)》和修訂的《個人財產安全法1999》將碳排放單位(New Zealand units)納入個人財產范圍,并歸為投資證券型資產。澳大利亞碳定價政策相關法律規定,政府分配的碳單位(carbon units)屬于個人私有財產,政府影響碳單位價值時須對其持有者進行補償。韓國雖然沒有在碳交易法案中明確排放配額的性質,但在其公司稅法的實施指令中將其列為資產。
縱觀國際實踐,碳交易制度通常以排放許可/排放單位為交易標的,而非碳排放權。對排放許可的法律性質的規定基本分為私有財產和非私有財產兩類。歐盟及其成員國、新西蘭等多數國家將其納入私權范疇,政府一旦完成排放許可分配,許可就成為私有財產,受到相應法律保護,政府無權干涉。若因政策造成該財產損失,還需進行法律補償。排放配額私權性質的確定促進了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助力歐盟碳交易體系成為全球交易最活躍、成熟的碳交易市場,排放配額衍生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如碳排放期貨、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具有典型的金融屬性。而美國出于照顧環保主義者的立場,以及政府調節配額以實現政策目標的需要,從法律上強調了排放許可的非私權屬性和政府處置許可的靈活性,但排放許可依然呈現顯著的商品和金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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