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第一個以較系統的方式全面推進生態補償實踐的省份。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確立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原則,即“受益補償、損害賠償”、“統籌協調、共同發展”、“循序漸進、先易后難”、“多方并舉、合理推進”原則。具體政策途徑和措施包括:健全公共財政體制、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轉移支付中生態補償的力度;加強資源費征收的管理工作,增強其生態補償功能;積極探索區域間生態補償方式,支持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加強環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態環境破壞責任者經濟賠償制度;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引導社會各方面參與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在具體實施中,采取了分級實施的工作思路,即省級政府主要負責實施跨區域的八大流域的生態補償問題,市、縣(市)等分別對區域內部生態補償問題開展工作。目前,杭州等6市已經制定或正在制訂本地區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推進相關實踐。
盡管我國在生態補償方面開展了不少工作,但在研究和實踐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的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對生態補償的概念和內涵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理論研究落后于實踐探索;生態補償的范疇和總體框架沒有建立起來;補償標準的確定缺乏科學依據;補償資金來源單一,補償數量不足;生態補償機制建立過程中,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度不夠;由于缺乏統一的歸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亂;政策和法令不夠健全,原來的一些資源、環境方面的法規與條例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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