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補了我國環保法規的空白。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和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國家地方和行業都出臺了“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但在其控制的污染物中,沒有一個法規,標準涉及CO2的危害與防治。也就是說CO2還不屬于法律上限制的污染物。眾所周知,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根本原因是大氣中CO2濃度的日趨增加,CO2就是全球氣候變暖的元兇,對其攸關人類生死存亡的主要污染因子,我們的環境法規就顯得格外的蒼白無力,這無疑是最大的缺憾。
碳標簽制度恰好填補了這一重大空白,它不僅有產品和服務從“出生”到“死亡”全過程的
碳排放量,而且還有為降低
碳排放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
碳中和”、“碳載存”、“碳替代”等。
2、倒逼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保障了公民參與權。必要的環境信息是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決策的前提。如果環境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將會給個別規劃和環評機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可乘之機,作出不利于公眾的環境決策,公眾也難以對其行為進行監督。眾所周知,由于企業存在外部成本的問題,對其環境信息公開是不積極的。企業生產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最主要的就是碳排放量問題。目前我國披露的環境信息主要是定性描述,沒有具體化的碳排放量信息,對于發展
低碳經濟,滿足公眾對環境知情權是遠遠不夠的。推動碳標簽制度就可以破解這一難題,他要求企業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環境信息公開評價體系和標準,具體詳細公開產品的碳排放量,而且必須是具有權威資質的第三方作出。這就使公眾從透明的環境信息中保障了其環境保護決策的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