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風險防范直接體現在在合同條款的約定上。合同條款對風險的防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主要包括客戶信息合同化、不可抗力條款、情勢變更條款、違約責任條款、擔保條款、合同主體多元化、合同風險轉移等機制的約定,來實現相關目的。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1、客戶信息合同化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所謂客戶信息合同化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在與客戶簽約時,應該將他們的資質情況以及客戶的其他陳述、承諾、保證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將這些信息寫入陳述與保證條款以后,客戶就必須保證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否則就要承擔欺詐的法律責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2、不可抗力條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不可抗力原則,也就是說當出現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時,當事人可以約定對此無需承擔責任。通過對國家政策、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條款約定在合同中,并進行相應的責任分配,可以免除或者減輕、重新分配合同各方的風險。對不可抗力的約定注意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含義、范圍、后續處理措施以及雙方的責任分擔。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3、情勢變更條款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我國《合同法》本身并未確立情勢變更原則,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說,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對不可抗力條款沒有涉及的情況,可以約定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適用。對于節能量風險、能源價格風險等都可以適用。在這里需要明確界定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范圍,不能將所有的價格變化都適用,因為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變化都是屬于商業風險的,應該由合同訂立的一方主體自行承擔風險。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4、違約責任條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尤其是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風險都是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的。但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是用能客戶的積極配合,在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時,節能服務公司應注意對用能客戶義務的明確,并將用能客戶不履行義務的責任也明確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違約責任的約定貴在明確、具體,節能服務公司如果把項目運行過程中的各種可能與風險進行充分預估并將違約責任明確化、具體化,則不但可以屆時直接適用該具體條款,還可以幫助用能客戶有效地評估違約風險,從而在客觀上起到阻遏對方實際違約的功效。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