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星級、不同建筑類型的評價通常是分開進行的。不同建筑類型的標識證書應分開申請。
1)若住宅小區配套有學校建筑、醫院建筑和較大規模商業街等公共建筑時,應與住宅分開評價并申請公共建筑類標識;
2)若住宅小區中僅有少量的配電用房,物業用房或小面積商業配套時,可與小區內居住建筑合并申請居住建筑類標識;
3)若同棟建筑中包含住宅與非住宅功能,設計階段評價應以一棟完整建筑為基本對象(參見問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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