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 市屬國有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和減污降碳主體責任,加強環境保護 和減污降碳工作,根據《關于印發<宜賓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12號)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一、考核范圍
本考核細則適用于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納入考核企業詳見附件2-1,名單將根據國資監管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以下簡稱企業)。
二、考核周期
考核以每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考核周期,下一年度考核上一個自然年度。
三、考核內容及標準
(一)日常工作考核標準
1.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健全環保節能責任體系的,扣0.2分。
2.未落實環保節能所需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保障措施的,扣0.2分。
3.未按規定時限落實督辦事項被督辦部門通報的,扣0.2分。
4.因違反環保節能有關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警示約談或給予行政處罰的,扣0.3分。
5.未完成減污降碳年度目標任務的,扣0.3分。
上述扣分采用累加制,累加后此項考核最多扣0.5分。
(二)責任事件考核標準
1.較大及以下責任事件
A.遲報較大及以下突發環境責任事件的,每次扣0.5分;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下環境責任事件的,每次扣1.5分。
B.每發生一次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級)經主管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的,扣0.5分。
C.每發生一次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經主管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的,扣1.5分。
上述扣分采用累加制,累加后此項考核最多扣3分。
2.重大及以上責任事件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I級、Ⅱ級)經主管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的,考核等級降至E級。
(三)加分標準
1.企業高質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環境保護(減污降碳)工作任務,按項目分別給予加分獎勵。其中,納入市委目標績效辦年度考核內容的項目每項加2分;納入市委辦、市政府辦督辦的項目每項加0.5分。
2.企業在環境保護(減污降碳)工作方面,獲得市直部門表彰或榮譽的,每項加0.3分;獲得市委、市政府及省直部門表彰或榮譽的,每項加0.5分;獲得省部級表彰或榮譽的,每項加1分;獲得國家級表彰或榮譽的,每項加2分。同時,有獲得上述獎勵情況的,企業在年度表彰或薪酬分配時,應對分管領導、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經辦人)優先考慮或適當傾斜。
四、考核方式
(一)此項考核由市國資委開展,市國資委社會責任科負責組織實施。
(二)此項考核與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同步,考核結果作為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的組成部分。
(三)對企業相關工作進行印證核實時,將抽查下屬國有獨資、全資或國有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
(四)企業若無重大及以上責任事件發生的,則以“日常工作”“較大及以下責任事件”和“加分”三項考核內容的分數相加作為考核結果;若有重大及以上責任事件發生的,按照“取重考核”的原則,直接按相應的標準予以降級,不再累計“日常工作”“較大及以下責任事件”和“加分”三項考核的分值。
五、考核步驟
(一)企業自查。企業原則上在每年1月上旬針對上一年度本考核實施細則所列考核內容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報送市國資委。
(二)綜合評分。市國資委社會責任科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 結合日常工作和督查中掌握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減污降碳主管部門認定的權威信息,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分。
(三)抽查核實。市國資委社會責任科因工作需要,可以對子企業進行抽查核實。
(四)信息反饋。市國資委社會責任科將考核評分情況及扣 分(降級)原因逐一向企業反饋,采納合理意見,修正考核結果,確保考核結果科學合理。
(五)審核認定。市國資委社會責任科形成《環境保護(減污降碳)工作考核評分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定。
六、其他規定
對企業減污降碳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環境污染責任事件控制情況進行考核時,以減污降碳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作為依據。
七、用語解釋
根據《關于印發<四川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川辦發〔2022〕26號)規定,環境事件分類標準如下。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市(州)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 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八、附則
(一)本考核實施細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二)市政府授權其他部門(機構)監管的企業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文化企業負責人的環境保護(減污降碳)工作考核可參照本細則執行,金融企業負責人的環境保護(減污降碳)工作考核按照金融企業相關考核規定執行,中央和省市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三)本考核實施細則自2023年X月X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宜國資委〔2018〕125號)同時廢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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