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立法調研時,有基層干部群眾反映,秸稈綜合利用途徑缺乏、秸稈管理不到位、處罰力度小是秸稈焚燒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議加強源頭管理、加大秸稈焚燒處罰力度。為此,《決定》強調了源頭管理和法律責任。
“目前河北對焚燒秸稈的處罰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有的地方對焚燒秸稈予以200元以下處罰,力度小、不管用。”河北省環保廳巡視員王雅君介紹說,《決定》中對焚燒秸稈及其他剩余物質的,分別設立了法律責任和相應行政處罰。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決定》指出,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農業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并加強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綜合利用的要求,妥善處理,不得露天焚燒。否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焚燒當事人的,對焚燒當事人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沒有焚燒當事人的,由農業經營主體承擔責任,對農業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