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編制了《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解讀,全文如下,一起來看↓↓↓
一、編制背景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基準。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2023〕第2號)的要求,各省級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本系統執法領域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工作。我廳于2020年12月29日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冀環規范〔2020〕4號)。2021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均修訂施行,我廳根據生態環境部指導意見提供的制定方法,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并結合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對相關裁量內容進行調整完善,于2023年8月29日印發了《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冀環規范〔2023〕1號)。
二、主要內容
本裁量基準包含適用范圍、實施原則、裁量計算方法、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從重處罰的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以及實施程序、195項主要違法行為裁量規則、通用裁量表、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主要內容如下:
(一)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性質、后果等情節作出裁量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據違法行為設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各項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確定裁量方式中各項要素的百分值,再進行累加,然后乘以違法行為最高法定罰款上限,最后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罰款金額=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罰款上限)。同時,裁量基準中指出的從重、從輕處罰的情形與《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保持一致,并制定嚴格的程序規定,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震懾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提升環境守法意識。
(二)裁量規則。裁量規則根據生態環境部指導意見提供的制定方法,參照浙江、湖北、重慶等先進省份做法,并與各業務處室充分研究溝通,裁量時明確對環境影響程度、配合調查取證情況、違法頻次、整改情況、對社會影響或生態破壞程度等裁量要素,以及相應的判定標準,采用法律規定與法律責任一一對應的模式,根據情節的輕重對違法行為進行具體劃分,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百分比,科學設定裁量因素和判定標準,實現裁量額度與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相匹配。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26部法律法規逐一細化裁量要素,按照法律類別分為環評類、排污許可管理類、大氣類、水類、土壤類、固廢類、噪聲類、海洋類、輻射類、其他類等10個類別,對其中195項法律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類型、判定標準等內容逐一進行了詳細說明,細化裁量標準,為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三)輕微不罰。根據省司法廳統一要求,結合我廳去年出臺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制定了《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河北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一并附后指導各地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不予采取強制措施。
三、實施時間
本裁量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4號)《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的通知》(冀環規范〔20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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