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引導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三)本規范條件中資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經處理轉化為再生材料和資源化利用產品的過程。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細)骨料、再生粉體、冗余土等,資源化利用產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備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漿、免燒再生制品等。
(四)本規范條件中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場所、從事建筑垃圾處理利用的企業。
(五)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企業布局應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預測情況、運輸半徑、應用條件等,統籌協調確定。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并與舊城改造、大型工業園區改造、城市新區建設等大型建設項目相結合,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和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區域,以及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不得新建、改擴建企業。
(三)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統籌資源、能源、環境、物流和市場等因素合理選址并在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優先考慮利用現有建筑垃圾填埋場。企業的固定生產場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頭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載建筑垃圾運輸車,場區附近交通線不宜穿行居民區。
(四)企業廠區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應不少于10年),廠區面積、生產區域面積應與資源化能力相匹配,并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五)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拆遷、運輸、處置和產品應用等產業鏈相關環節的整合,以資源化利用為主線,推動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分類標準化、運輸規范化、處置科學化、全程無害化、應用市場化,提高產業集中度,加速工業化發展。
企業應采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選擇自動化程度高、能源消耗指標合理、排放達標、安全穩定的生產裝備及輔助設施。
(一)應根據當地建筑垃圾特點、分布及生產條件,確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動式生產方式,選用連續化破碎、分選、篩分等工藝裝備。原料混雜的可選用先篩后破工藝,設備宜采用重型篩分機。初級破碎宜采用顎式或反擊式破碎機,二級破碎宜采用反擊式或錘式破碎機,廢鋼筋分選應采用自動化除鐵設備,輕質雜物分選宜采用氣選或水選設備。
(二)應結合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原料)情況和資源化利用產品類型,配備必要質量檢測設備。
(三)應配備環境監測、工藝運行監控系統,以及運輸車輛載重計量設施。
(一)企業應全面接收當地產生的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業垃圾和危險廢物等除外)。企業應根據進場建筑垃圾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工藝裝備,在全面資源化利用處理的前提下,生產適宜的再生材料和資源化利用產品。進廠建筑垃圾的資源化率不應低于95%。無法資源化利用的固體廢物應按要求無害化處理。
(二)建筑垃圾再生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產品生產中產生的廢料和粉塵等次生固體廢棄物,鼓勵企業全部回收利用。
(三)企業再生材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表1的規定,綜合能耗測算方法宜參照相關標準。資源化利用產品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同類產品能耗標準的規定。
(四)企業生產資源化利用產品,其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利用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注:再生粗(細)骨料利用率指再生粗(細)骨料總用量占再生產品生產用粗(細)骨料總量的比例。
(一)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在項目建成后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二)企業應執行有關環境監測標準,并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三)企業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減少粉塵無組織排放,根據生產需要設置粉塵回收和儲存設備,粉塵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標準要求。固定式生產宜在生產區建設封閉生產廠房或封閉式生產單元,移動式生產應采取原料預濕、噴淋等措施;存放超過30天的建筑垃圾堆場應覆(遮)蓋,廠區內轉運調配的建筑垃圾臨時堆場和再生骨料堆場宜采用噴淋等方式避免揚塵。再生瀝青混合料生產企業應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企業應符合所在地的相關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四)企業應配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入口清洗設施,根據生產工藝的需求建設生產廢水處理系統,實現生產廢水循環利用和零排放。
(五)企業應對噪聲污染采取防治措施,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且符合企業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六)企業所在地發布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一)產品質量應符合《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企業應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鼓勵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企業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應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檢驗、檢測設備,明確崗位操作規程、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做到檢驗數據完整,可追溯。
(四)鼓勵企業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工人應定期接受國家或行業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應做到持證上崗。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實施審查、驗收。
(四)企業生產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五)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 月 日起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1號)同時廢止。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場地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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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要求;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企業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五)企業不生產、銷售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1)。《申請書》應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規范條件》的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八條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信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強對行業發展狀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及新設備。
第十三條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如公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及其他與《規范企業》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時,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升級,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專家驗收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規范條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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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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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
對擬撤銷公告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應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前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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