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做好天津市2016年發布實施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限值與當前國家政策和技術水平的銜接工作,日前,經市政府批準,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委聯合修訂并發布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151-2020),已于2020年8月12日起實施。
近年來,隨著我市能源結構不斷改善,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全部、其他區域40 t/h以下燃煤鍋爐已全部實現
清潔能源替代,在用非電鍋爐主要以燃氣鍋爐為主導,向大氣排放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大幅減少。同時,燃氣鍋爐低氮燃燒和非電燃煤鍋爐節能與超低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水平顯著提升,為進一步實現鍋爐污染減排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本次《標準》修訂以先進穩定可行的工藝技術為依托,進一步降低化石燃料燃燒污染物排放。主要突出以下內容和特點: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如將生物質油鍋爐納入參照本標準執行范圍等。二是收嚴了鍋爐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將燃煤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執行標準從30、100、200、0.05 mg/m3收嚴至10、35、50、0.03 mg/m3;燃油鍋爐及燃氣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執行標準從30、50、300 mg/m3收嚴至10、20、50 mg/m3,新建燃氣鍋爐一氧化碳執行95 mg/m3的排放限值。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對于不同爐型鍋爐執行對應基準含氧量。三是對燃煤鍋爐企業首次提出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并明確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要求。四是應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調整了鍋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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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標準的實施上,充分銜接近幾年鍋爐綜合整治開展情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分類施策確定標準執行時限。對新建鍋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對現有燃煤鍋爐,65t/h(45.5MW)及以上的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65t/h(45.5MW)以下的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對現有燃油鍋爐,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對現有燃氣鍋爐,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其中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按照30-80 mg/m3標準實施低氮改造的鍋爐,或2016年8月1日至本標準實施之日新建的鍋爐,延緩至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相應排放濃度限值。
本次《標準》的修訂實施,可進一步減少各類鍋爐主要大氣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實現與國家和我市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的銜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持續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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