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生態環保辦(2019)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各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7〕12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寧政發〔2018〕34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
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等相關要求,切實加強我區“十三五”期間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現狀與形勢
近年來,我區按照國家有關部署積極開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強化重點行業VOCs綜合整治,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許多具體措施,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印發了《“藍天碧水·
綠色城鄉”專項行動方案》《自治區“十三五”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等文件,將重點行業VOCs治理納入年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安排中;以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為依托,VOCs綜合整治工作有序進行。2016-2018年,全區累計實施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67個;2017年,完成2家石化企業“泄露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
試點;基本完成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全區在營加油站655座全部完成油氣回收改造。
盡管全區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仍有部分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全區細顆粒物(PM2.5)濃度較高。2018年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41ug/m3,仍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17%;二是臭氧(O3)濃度逐年上升。2018年全區O3濃度較2014年上升8.6%,達151ug/m3,已接近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臨界值。5個設區市中有3個市O3濃度超過或接近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O3在夏秋季已成為銀川市、石嘴山市重要污染物,是影響全區優良天數的重要因素。VOCs是形成 O3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其排放會導致大氣氧化性增強,且部分VOCs會產生惡臭異味。隨著我區以PM2.5居高不下和O3濃度逐年升高為特征的復合型污染逐步顯現,VOCs對大氣環境影響日益突出,成為制約我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瓶頸,迫切需要全面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要求與目標
(一)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銀川都市圈為主要著力點,以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紡織印染等重點行業為主要控制對象,以源頭控制、結構優化、綜合治理為主要原則,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業施策,實施點源與面源協同減排、有組織與無組織協同減排,強化環境監管能力,建立VOCs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促進我區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產業綠色發展。
(二)目標。
到2020年,初步建立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機制,實施重點行業VOCs污染減排,VOCs排放總量逐步減少。通過與 NOx等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治理重點
(一)重點行業
開展VOCs排放調查工作,重點推進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紡織印染等8個重點行業VOCs排查工作,加強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確定VOCs控制重點行業。各市應基于自身產業結構特征,結合篩查的重點排放行業,實施一批重點工程。充分考慮重點排放行業的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結合環境空氣質量季節性變化特征,研究制定行業生產調控措施。
(二)重點污染物
根據國家組織開展的O3和PM2.5源解析情況,確定VOCs重點控制因子。對于O3控制,重點控制的污染物主要為間/對-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鄰-二甲苯、苯乙烯等;對于PM2.5控制,重點控制的污染物主要為甲苯、正十二烷、間/對-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鄰-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環己烷、正壬烷等。同時,要強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惡臭類VOCs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務
(一)加大產業結構整治調控力度
1.加快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各市、縣(區)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僵尸企業”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涉VOCs排放“散亂污”企業(主要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生產、印刷、家具、鋼結構、人造板、注塑等行業企業,以及露天噴涂汽車維修作業等),全面開展“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整治專項行動,實行拉網式排查和清單制、臺賬式、網格化管理。所列清單企業按照“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進行整治。對于需依法依規關停取締或整治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實行掛賬銷號。對于列入整合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的企業,按照發展規?;?、現代化產業的原則,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治方案并向社會公開,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沒有達到總體整改要求出現普遍性違法排污或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不到位的,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列入升級改造的企業,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達到環保要求。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別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要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高VOCs排放建設項目的環保準入門檻,實行嚴格的控制措施。禁止建設未列入國家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嚴格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并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新、改、擴建涉VOCs排放項目,應從源頭加強控制,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安裝高效治理設施。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參與。
3.實施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加大工業企業生產季節性調控力度,鼓勵VOCs排放企業實施錯峰生產。各市及寧東基地可根據VOCs治理情況及空氣質量改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的需求,在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點以及污染排放等情況的基礎上,研究提出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引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工期。相關企業要組織制定生產調控計劃,統籌工業生產和污染減排,科學安排生產工期。O3超標的銀川市,夏秋季可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行業研究制定生產調控方案;PM2.5超標的銀川市、石嘴山市冬季可重點對產生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措施。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加快實施工業源VOCs污染防治
根據自治區重點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情況,結合本地實際,分行業、分區域、分年度開展工業源VOCs污染防治工作,實施一批VOCs重點治理項目。
1.全面實施石化行業達標排放。石化企業應嚴格執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等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石化企業,實施停產整治。
全面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點加強動靜密封點的泄漏管理。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采用固定頂罐的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底部裝載、頂部浸沒式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航空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采取高效油氣回收措施。強化廢水處理系統等逸散廢氣收集治理,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高濃度VOCs逸散環節應采用密閉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難以利用的應安裝高效治理設施。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廢氣優先回收利用,難以利用的,應送火炬系統處理,或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銷毀措施。
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制。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嚴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統的,送入火炬系統處理,禁止熄滅火炬長明燈;無火炬系統的,應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處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強操作管理,減少非計劃停車及事故工況發生頻次;對事故工況,企業應開展事后評估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2.加快推進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加大制藥、農藥、煤化工(含現代煤化工、煉焦、合成氨等)、橡膠制品、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化學助劑(塑料助劑和橡膠助劑)、日用化工等化工行業VOCs治理力度。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和產品。農藥行業要加快替代輕芳烴等溶劑,大力推廣水基化類制劑;制藥行業鼓勵使用低(無)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溶劑;橡膠制品行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粘合劑等產品,推廣使用石蠟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優化生產工藝方案。農藥行業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術開發推廣;制藥行業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術開發推廣;橡膠制品行業推廣采用串聯法混煉、常壓連續脫硫工藝。
參照石化行業VOCs治理任務要求,全面推進神華寧夏煤業集團(煤制油分公司、甲醇分公司、烯烴一分公司)、寧夏寶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化長城能源化工(寧夏)有限公司等重點化工企業設備動靜密封點、儲存、裝卸、廢水系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源項整治。逐步推廣煤化工、制藥、農藥、煉焦、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等行業LDAR工作。加強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產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治理。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3.加大工業涂裝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進木質家具、工程機械、鋼結構、卷材等制造行業工業涂裝VOCs排放控制,加強其他交通設備、電子、家用電器制造等行業工業涂裝VOCs排放控制。
(1)木質家具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55%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90%。在平面板式木質家具制造領域,推廣使用自動噴涂或輥涂等先進工藝技術。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2)工程機械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達到25%以上;試點推行水性涂料。積極采用自動噴涂、靜電噴涂等先進涂裝技術。加強有機廢氣收集與治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3)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達到45%以上;試點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廣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限制空氣噴涂使用。推進鋼結構制造企業在車間內噴涂作業,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
(4)卷材制造行業。全面推廣使用自動輥涂技術;加強烘烤廢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90%以上,配套建設燃燒等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4.深入推進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綠色原輔材料和先進生產工藝、設備,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優化烘干技術,配套建設末端治理措施,實現包裝印刷行業VOCs全過程控制。
加強源頭控制。按照國家發布的名錄,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無)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無)VOCs含量的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洗車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無)VOCs含量綠色原輔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55%。對塑料軟包裝、紙制品包裝等,推廣使用柔印等低(無)VOCs排放的印刷工藝。在塑料軟包裝領域,推廣應用無溶劑、水性膠等環境友好型復合技術,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55%。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粘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車間環境負壓改造、安裝高效集氣裝置等措施,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要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對烘干過程,要采取循環風烘干技術,減少廢氣排放。對收集的廢氣,要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5.因地制宜推進其他工業行業VOCs綜合治理。各市應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和VOCs治理重點,因地制宜選擇其他工業行業開展VOCs治理。紡織印染行業應重點加強化纖紡絲、熱定型、涂層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業應重點加強干燥、涂膠、熱壓過程VOCs排放治理。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三)深入推進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統籌推進機動車VOCs綜合治理。
(1)加快淘汰老舊車。制定營運柴油貨車和燃氣車輛提前淘汰更新目標及實施計劃。通過經濟補償、限行禁行、嚴格超標排放監管執法等措施,加快推進國Ⅱ及以下汽油車和國Ⅲ及以下營運柴油貨車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型和重型柴油貨車淘汰任務。
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別負責。
(2)強化在用車排放監管。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貨車為重點,建立健全最嚴格的機動車全防全控環境監管制度,全鏈條治理柴油車超標排放。切實加強在用車監管執法力度,完善各部門路檢路查常態化工作機制,重點檢查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OBD)、燃油和車用尿素質量以及尾氣排放達標情況,強化物流園區、工業園區、貨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場等車輛集中停放地的監督抽測。
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參與。
(3)優化重型車輛繞城行駛。銀川都市圈各地級城市應制定完善重型車輛繞城方案,科學確定普通干線公路繞城和專用繞城通道路線,完善城區環路通行條件,明確國Ⅲ(含)標準以下柴油車輛禁限行區域、路段以及繞行具體路線,嚴控重型車輛進城。
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別負責。
(4)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管控。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調查摸底工作,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登記和環境標識發放。建立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情況數據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組織開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專項執法行動,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嚴厲處罰。2020年底前,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嚴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5)加強油品監管。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全面加強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進行抽樣檢查,確保全區國VI標準車用汽、柴油全覆蓋。
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負責。
(6)推進
新能源交通體系建設。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
新能源汽車,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提高電動汽車保有量。推廣應用節能和
清潔能源運輸裝備,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加快沿黃2小時經濟區城際鐵路網建設,基本解決城際交通結構單一問題。
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參與。
2.全面加強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深入推進加油站、油品儲運銷設施油氣回收治理,各市商務、環保部門聯合在開展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回頭看”,對已安裝油氣回收設施的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應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加強運行監管,對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的銷售企業依法責令停產并限期整改,對設施損毀的限期維修。到2020年,全區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率達到100%。推進油氣回收自動檢測系統
平臺建設,儲油庫和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的加油站加快安裝油氣回收自動檢測設備。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參與。
(四)有序開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
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除完成重點行業VOCs減排任務外,還應加強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等生活源VOCs治理。
1.建筑裝飾行業VOCs治理。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按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要求,嚴格控制裝飾材料市場準入,逐步淘汰溶劑型涂料和膠粘劑。按照國家要求,適時實施《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完善工程項目裝修標準合同,增加裝修材料VOCs限值環保條款,積極鼓勵使用綠色建材,培育扶持綠色裝修企業。鼓勵引導開展裝修后室內空氣質量檢測驗收。
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廳參與。
2.汽車修理行業VOCs治理。按照國家發布的名錄,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同步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產生的VOCs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導入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參與。
3.干洗行業VOCs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開啟式干洗機,面推廣使用配備溶劑回收制冷系統、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干洗機。干洗劑、染色劑必須密閉儲存。制定干洗設備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干洗機及干洗劑輸送管道、閥門的檢查,防止干洗劑泄漏。干洗溶劑經蒸餾后的廢棄物殘渣、廢溶劑殘渣,必須密封存放,并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理。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別負責。
4.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控制。排放油煙的大中型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采取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抽油煙機或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宜采用運水煙罩、靜電型和等離子型油煙處理設備,實現達標排放。飲食服務經營者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參與。
5.農業農村源VOCs治理。
(1)全面加強秸稈和田間雜草禁燒工作。制定年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實施方案,積極落實相關政策,大力推廣稻田秸稈還田腐熟技術和秸稈養畜技術,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多種形式的秸稈綜合利用,堅持堵疏結合,有效減少秸稈焚燒VOCs排放,2020年底前全區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
責任單位: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參與。
(2)切實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全面開展城中村、農村、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在用散煤消費情況和“散煤”經營單位排查,制定散煤消減替代方案及年度計劃,鼓勵各地開展城市建成區“無煤區”建設。根據我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原則控制散煤燃燒VOCs排放。在不具備“煤改氣”“煤改電”等條件的區域,繼續將潔凈煤作為清潔供暖體系的有益補充措施,全面禁止劣質散煤的銷售。2019年年底前,重點區域建成以縣(市、區)為單位的配煤中心,固原市、中衛市力爭2020年完成建設。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參與。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體系。
1.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按照國家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的統一部署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有序推進石化、化工、印刷、工業涂裝等涉VOCs 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汽車制造等行業排放許可證核發。2020年年底前,對制藥、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制造、電子、包裝印刷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排放許可制度。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落實企業VOCs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規范涉VOCs工業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 定期報告的具體規定,推進企業持證、按證排污,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完善VOCs污染防治經濟政策。根據國家環保稅改革相關工作要求,積極推進環保稅落實。加大財政資金對VOCs減排重點工程和VOCs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建設支持力度,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落實支持
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將符合規定的VOCs污染防治項目納入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中,鼓勵各市建立基于環境績效的VOCs減排激勵機制。
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稅務局參與。
(六)全面提升VOCs監管能力體系建設。
1.加強統計與核算。加快建設全區VOCs排放控制綜合管理平臺和各市涉 VOCs企業臺賬,系統掌握工業源VOCs產生、處理、排放及分布情況,統一監管治理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在線自動監測數據。2019年9月底前,各地市完成轄區內VOCs污染源排查與清單編制工作。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提升VOCs監測監控能力。加強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動監測工作,強化 VOCs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加強城市大氣環境VOCs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建設全區大氣復合污染成分監測網,形成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細顆粒物全組分等多物種監測能力,并實現業務化運行。將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主要排污口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其他企業逐步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或便攜式VOCs檢測儀。加強執法人員裝備和能力建設,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儀,日常巡查加強對VOCs排放源的監測、監察和監管工作。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VOCs連續自動采樣體系或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
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推動。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寧東基地管委會要加強組織領導,將VOCs污染防治作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來抓,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VOCs來源構成,制定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確定科學有效的減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將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單位和企業,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并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全面推進VOCs綜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業應積極履行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制定企業綜合整治方案,建設并運行VOCs控制或凈化處理設施,確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務。各地重點行VOCs達標治理工作完成情況作為自治區對各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
(二)強化科技支撐。加強科學研究,逐步摸清我區VOCs排放對大氣 PM2.5和O3生成的貢獻,加強VOCs和NOX排放對O3生成的敏感性分析,確定適于本地的VOCs與NOX減排比例。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對外引進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廢氣處置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發展VOCs治理產業。鼓勵VOCs排放量大、產業特征明顯、治理基礎較好的典型城市開展VOCs綜合治理示范,推動VOCs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創新。
(三)嚴格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強日常督查和執法檢查,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治理設施耗材的采購、更換流轉等列為現場執法重點,防止企業弄虛作假。定期開展重點企業VOCs治理情況專項檢查,兼顧解決惡臭問題,繼續保持對重點區域內生物發酵及制藥企業環境監管的高壓態勢,對不符合有關規定、不能達標排放或閑置治理設施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完善執法人員移動執法終端配備和后臺移動執法業務管理支撐系統建設,提升對企業大氣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設施停運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效能。企業應規范內部環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方案,相關臺賬記錄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構監管。
(四)強化評估考核。將各市VOCs污染減排政策措施制定與落實、重點工程項目實施進展、環境監管執法檢查、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等情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評估工作中,定期調度并公布完成情況。加強督導檢查,嚴格追責問責,對未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務、臭氧超標嚴重影響優良天數的地區進行通報。
(五)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排放重點企業名單及VOCs排放情況。按照國家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督促指導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
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推進 VOCs 治理中的作用,加大環境宣傳力度,全面公開舉報渠道、工作程序和辦事流程等信息,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逐步實現政府、企業、公眾多元共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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