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項目開發流程主要包括6個步驟,依次是項目文件設計、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實施與監測、減排量核查與核證、減排量備案與簽發;CDM的項目開發則有項目文件設計、東道國政府審查并批準、項目審定、項目注冊、項目實施與監測、減排量核證、減排量簽發等7個流程。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CDM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CDM-EB)管理和簽發,而CCER由我國生態環境部(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管理和簽發。此外,CDM雙邊項目涉及減排國家認定,在項目審定的同時或前后需要獲得各國主管部門(DNA)的批準函(Letter of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