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Carbon Captureand Storage)指
碳捕集和封存,是將二氧化碳從工業或相關能源的排放源(大型發電廠、鋼鐵廠、化工廠等排放源產生的二氧化碳)分離出來,輸送到一個封存地點,并用各種方法儲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氣中,使二氧化碳長期與大氣隔絕的一個過程。
CCS是一種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和國際能源署等機構研究表明,沒有CCS難以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目標,CCS和可再生能源等將共同推動
碳減排目標實現。
CCUS(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
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是結合我國實際提出的,是CCS的延伸,增加了應用環節。
CCUS的概念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本文將從CCS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
方法學經歷,闡述CCUS項目開發我國溫室氣體減排
方法學的要點、難點、意義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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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背景
1997年12月,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
會議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規定:2008到2012年期間(此為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并于2012年12月截止),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京都議定書》有三個履約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
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和四種減排方式之一。核心內容是允許其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從而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根據《京都議定書》第12章的定義,清潔發展機制主要解決兩個目標:一是幫助非附件一中列舉締約方持續發展,為實現最終目標作出應有貢獻;二是幫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該機制規定,在非附件一締約方實施項目限制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得到的通過認證的減排單元,經過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指定的經營實體認證后,可以轉讓給來自附件一締約方的投資者如政府或企業。一部分從認證項目活動得到的收益將用于支付管理費用,以及支持那些對氣候變化負面效應特別敏感的發展中國家,以滿足適應氣候變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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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UNFCCC EB)全權負責CDM項目開展。指定經營實體對減排項目進行審定,對減排量進行核查;方法學委員會對項目方法學進行討論并批準使用。在我國減排項目須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方能申請CDM項目。2005年10月12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頒布施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球注冊的CDM項目已突破7806個。截至2016年0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CDM項目也突破5074個。截至2015年7月14日,中國在UNFCCC下屬CDM執行理事會(EB)注冊CDM項目數共3807個。
《京都議定書》下CDM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即CER(單位是:tCO2e)。CER是一種減排碳資產。截至2016年9月16日共有約17億噸CDM項目的CER成功簽發。截至2017年08月31日,我國已簽發項目共1557個。
(二)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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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1日,《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盡管CDM存量項目還在繼續,但
價格長期低迷;增量項目雖然仍有大量注冊,但走入窮途已勢在必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總體部署,一系列措施相繼出臺。
2011年10月29日,決定開展我國
碳排放交易
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同意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2年6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同日,公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第一批審定與核證機構。2012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根據該指南,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專業領域分為16種類型,碳捕獲與儲存也包括在內,所有方法學開發都包含在以上16種項目類型中。截至2016年11月18日,共頒布的自愿減排方法學共12批200個。2014年12月10日,為落實《“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標志著我國統一的
碳市場自2017年12月19日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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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施的減排項目應采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并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核證產生的自愿減排量(
CCER),單位是:噸二氧化碳(tCO2e)。同CER一樣,
CCER也是一種減排碳資產。CCER要經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審定和核查才能在我國境內進行交易。
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交易原則。交易參與組織為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交易的減排量要求具有真實性、可測量性和額外性。溫室氣體的類型目前只適用于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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