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市場有交易基礎
CCER是后清潔發展機制(
CDM)時代的產物。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設置了3種
碳交易機制,其中一種叫
CDM。《京都議定書》為簽約的發達國家設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在CDM機制下發達國家可以在發展中國家開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并用該項目產生的減排量來履行減排義務。當然,CDM機制從項目注冊到最后減排量簽發流程非常復雜,最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組織執行理事會(EB)簽發的經核證的減排(CERs)是一種可用作交易和
履約的碳資產。
2012年《京都議定書》到期后,CDM機制無法延續。為繼續鼓勵開發自愿減排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13日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啟動CCER市場。
CCER市場啟動后,由于缺乏有法定強制減排義務的購買者,隨著CCER項目的不斷增多,CCER市場出現了供遠大于需的問題。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7年3月14日發布公告,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為由,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備案申請。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實施強制碳排放配額制度,當碳排放量超過政府所分配的額度時,這些企業需要在碳市場上購買等量的配額進行履約。《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后,市場上出現了對CCER有購買需求的強制減排義務者,使CCER
價格大幅上漲,重啟CCER市場有了交易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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