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綠色本質支撐綠色標簽
綜上所言,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未必用于綠色活動,以致其綠色本質未能符合其綠色標簽。那么,怎樣才能避免混淆,提高其綠色本質呢?以下是三點考慮因素。
首先,從綠色活動看,其界定標準存在于一定的機構背景下,取決于國家的環境目標和產業結構等因素。以中國而言,目前綠色標準主要表明于«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委,2019年)、《關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七部委,2022年版)等政策文件,而它們也形成綠色活動的判準。因此,只有當貸款投向是用在目前綠色標準所覆蓋的生產、經營、建設、貿易、消費等活動時,才符合要求。當未來國家政策文件納入了目前所從缺的轉型類、賦能類等活動時,則綠色標準的范圍會擴大,而貸款投向也可相應的擴大。
其次,從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對綠色貸款統計的視角,貸款的綠色與否是按照貸款方的貸款用途或出借方的融資投向來判斷,而用途和投向一般都在合同中有所約定。因此,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合同應該對資金的綠色用途予以明確規范,且通過貸前的盡職調查及貸后的跟蹤核查等流程來落實。
第三,從融資企業綠色績效披露的視角,借款方應該對貸款所帶動的環境績效進行度量,且通過一套合適的統計指標體系來反映,以表明貸款對于國家環境目標的推進,包括改善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高效利用資源等。另外,在貸款存續期間,融資企業更應將綠色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且內容經由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評估審計,以取信于社會民眾。
最后,筆者表明,在國家推動雙碳目標的過程中,碳排放市場雖被賦予了市場定價、風險管理及資源配置等功能,但這些功能不會使碳排放權變綠,更不會使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變綠。這類貸款無異于其他貸款,其綠色本質取決于資金投向及其產生的綠色效益。特別是,當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登上了國家金融標準的榜單,它更應名實相符,成為國家
碳中和目標的推手。有鑒于此,本文梳理了這類貸款的綠色本質,以期相關貸款終能落到實處,從而彰顯綠色金融的光輝。
作者邱慈觀是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金融學博士,目前為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可持續金融學科發展專項基金學術主任,賈維是可持續金融專項基金研究員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