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殷:從深圳積累的經驗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率先構建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框架。作為7個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省市之一,深圳逐步形成了國內最完整的
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為
碳市場建設平穩運行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礎。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作為我國首部
碳交易地方性法規頒布;2014年3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率先形成國內最完整的碳交易法律制度。
第二,率先引進境外投資者。2014年8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出《關于境外投資者參與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有關外匯業務的批復》,同意深圳外匯管理局為排交所及境內外投資者辦理跨境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外匯業務。深圳碳市場正式成為全國首家向境外投資者開放的碳市場。境外投資者直接參與碳交易,將有利于利用境外資金促進深圳碳市場的流動性,提升深圳碳市場的交易規模和活躍度。
第三,持續開展
碳金融創新。排交所持續開展
碳金融創新,創下全國“7項第一”。如2014年5月,支持首發“
碳債券”,即中廣核風電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據;2014年11月,支持成立首個私募“
碳基金”;2017年支持達成國內首筆
碳配額互換交易;2018年完成國內家具行業碳資產質押融資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