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替代效應”脫碳需遵循五項基本經濟原則
為了確保充分有效并成功地用“替代效應”政策實現脫碳,阿爾方戴利提出了五項基本的經濟原則。
首先,該政策必須以企業為重點,尤其是能源行業。阿爾方戴利強調,政策應主要針對能源行業的企業,而非普通家庭。雖然針對家庭的政策可能會間接對碳排放產生一些積極影響,但過度的社會反響可能引發抵觸情緒,如法國“黃馬甲運動”。此外,通過補貼清潔能源的使用來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家庭需求可能進展緩慢且不充分,更直接的解決方案是減少企業生產和使用化石燃料。
二是應優先采用排放許可交易體系(ETS)。作為歐洲碳定價工作小組主席,阿爾方戴利認為,通過碳排放許可交易體系(ETS)進行碳定價比通過稅收定價更好。原因是,稅收通常被政府用于滿足其他社會需求,而碳排放交易體系(ETS)產生的收入必須專用于脫碳目標,而非被挪用至其他社會需求。
阿爾方戴利還提到,有人建議考慮對那些間接導致碳排放的商品征稅,例如鋼鐵生產。但是,以鋼鐵生產導致碳排放為借口對其征稅是否有效呢?顯然沒有,這只會增加鋼鐵的成本,但通過少量減少其使用,對降低碳排放的影響微乎其微。我們想要淘汰的不是鋼鐵,而是碳。所以應該通過排放許可交易體系(ETS)針對這些公司排放的碳量進行調控。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石油,在一些國家,石油已經受到重稅。他認為,將石油銷售征稅納入到石油行業碳排放的定價是錯誤的方向。
為了增強和加速替代效應,阿爾方戴利建議將部分碳定價收入用于支持公司在能源轉型過程中的投入,通過激勵措施促使它們在投資中用清潔能源(如可再生能源或核能)替代化石燃料。
此外,他還強調,需要防止受碳定價影響的企業將其生產活動轉移到沒有碳定價的國家,從而避免所謂的碳泄露。他稱贊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認為它促使其他國家采用類似歐洲的碳定價體系,從而為碳排放許可創造一個全球公平的競爭環境。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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