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協議將直接和間接排放分為三大類:
· 范圍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來自企業擁有或控制的來源,例如,自有或控制的鍋爐、熔爐、車輛等燃燒產生的排放;自有或受控工藝設備中化學品生產的排放。
· 范圍2:消耗外購電力、熱力或蒸汽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范圍3:其他間接排放,例如外購材料和燃料的提取和生產、報告實體不擁有或控制的車輛中的運輸相關活動、范圍2未涵蓋的電力相關活動(例如T&D損失),外包活動、廢物處理等。
基于科學的目標必須涵蓋范圍1和范圍2。對于范圍3排放量占其范圍1、2和3總排放量的40%以上的企業,目標必須涵蓋范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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