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工廠應依法設立,邊界清晰,生產經營正常,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無行政處罰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二)工廠的單位產品能耗或績效應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有適用的國家、行業和地方能耗限額標準時,應達到標準的先進值要求。國家已出臺能效標桿水平指標的,零碳工廠要達到標桿水平。
(三)工廠應建立、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第三方認證。
(四)工廠應建立完善
碳排放管理體系,明確工廠建設、運維的方針和目標,制定實現并保持近零碳工廠的溫室氣體減排或碳抵消策略;設有近零碳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近零碳工廠的制度建設、實施、教育培訓、考核及獎勵工作。
(五)工廠已獲得市級及以上
綠色工廠稱號,并持續保持相關要求。
(六)工廠在自主減排后,通過實施固碳、
碳匯項目和綠電、綠證交易、
碳交易等多種手段和方式,對直接排放及輸入能源的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根據范圍進行抵消,按年度實現了
碳中和。
二、企業基本情況
概述企業的基本信息、發展現狀、工藝產品和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在低碳發展方面開展的重點工作及取得的成績等。
三、近零碳工廠創建情況
(一)基礎設施和信息化管理情況。企業的建筑、照明、設備設施(包括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計量設備、污染物處理設備設施等)、能源和碳排放信息化管理系統情況,以及相關標準落實情況。
(二)管理體系情況。企業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三)能源資源投入情況。能源投入、資源投入、采購等方面的現狀,以及目前正在實施建設的節約能源資源投入的項目。
(四)產品情況。產品的生態設計、有害物質使用、節能、減碳以及可回收利用等情況,以及相關標準落實情況。
(五)環境排放情況。大氣污染物、水體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噪聲、溫室氣體的排放及管理現狀,以及相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六)溫室氣體減排。
能源審計、節能診斷及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實施升級改造情況,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及產品
碳足跡核算或核查,制定合適的溫室氣體減排方案。
(七)碳中和(抵消)。邊界內自主開發項目(但未對邊界內溫室氣體減排發揮作用)抵消,如邊界內建設的
新能源項目的上網電量等;邊界外自主建設項目抵消,包括邊界外自主建設并開發的減碳項目所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等;邊界外購買的
碳減排量抵消。
四、下一步工作
說明企業在持續推進近零碳工廠建設方面擬開展的重點工作,擬實施的重大項目情況。
五、相關證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指標完成情況相關證明材料;
2. 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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