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氣候相關聲明企業的披露要求
VCMDA 要求在加州對自身或其產品做出某些氣候相關聲明的實體在其公共網站上披露并每年更新以下與其聲明相關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記錄“碳中和”、“凈零排放”或其他類似聲明如何被確定為準確或實際實現的所有信息,以及如何衡量實現該目標的中期進展;
列出的公司數據和聲明是否有獨立的第三方驗證。
處罰
未能滿足這些要求的企業可能會受到巨額民事處罰。VCMDA 授權加州總檢察長對每項違規行為處以每天最高 2,500 美元的民事罰款,最高限額為 500,000 美元。
實施
在加州營銷、購買或銷售 VCO 的企業,或對企業實體或附屬機構或與產品銷售相關的任何特定氣候相關聲明的企業,應仔細關注新法律,并開始準備所需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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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 VCMDA 將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受 VCMDA 約束的實體可能有額外的時間來遵守披露要求并避免民事處罰。2023 年 11 月 30 日,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VCMDA》作者杰西-加布里埃爾(Jesse Gabriel)致信加利福尼亞州眾議院首席書記官,澄清了《VCMDA》規定 2025 年 1 月 1 日為合規截止日期的意圖。加布里埃爾議員還指出,他打算在 2024 年 1 月 3 日加州眾議院再次召開
會議時向《眾議院日報》提交一封正式信函。根據有關披露截止日期的立法意圖,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可能不會在實踐中執行 VC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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