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稅收作用,推動雙控轉變
與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的轉變相適應,稅收政策的調控方向和重點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加大碳減排調控力度,并在統籌好發展與減排的關系、碳排放雙控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
第一,統籌好發展與減排的關系,審慎研究開征
碳稅。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應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堅持先立后破,有計劃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碳排放權交易和
碳稅是兩種主要的碳減排政策,目前我國已經實施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并初步建立了全國
碳市場。合理選擇碳減排政策關乎“雙碳”目標實現,如果我國開征碳稅,要穩中求進、先立后破,審慎考慮開征碳稅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安全等方面帶來的影響,權衡好碳減排目標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結合實現“雙碳”目標的需要和實際國情,合理選擇具體改革措施和時機。
第二,適應雙控轉變的需要,加快完善碳減排稅收政策。一是繼續完善有關節能、資源節約和
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無論是能耗雙控還是碳排放雙控,節能和資源節約都是重要的實現途徑。相應地,在能耗雙控背景下出臺的節能和資源節約相關稅收政策,在碳排放雙控背景下仍將繼續發揮調節作用。為此,需要在充分落實現行節能節水環保、資源綜合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所得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節能環保項目、產品和服務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以及促進
綠色建筑、
綠色交通發展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考慮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發展是碳排放雙控的重要內容,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等
新能源增值稅政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生物質燃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二是研究制定支持碳減排相關稅收政策。目前,我國已明確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屬于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項目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但對比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對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的稅收抵免政策看,我國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建議研究將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適用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為按封存二氧化碳數量進行稅收抵免,并合理設置抵免稅額;研究將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相關設備納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第三,研究制定有利于碳排放雙控基礎能力建設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在碳排放雙控基礎能力建設上的投入,建議合理運用稅收政策加以激勵。如在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上,目前主要采用基于企業化石燃料消耗的測算方法。而根據生態環境部對有關碳監測評估
試點的介紹,二氧化碳在線監測具有較好的應用前景,火電和垃圾焚燒行業二氧化碳在線監測法與核算法結果整體可比,成本也相當,有的還能減輕企業負擔。因此,有必要考慮將二氧化碳在線監測設備納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并相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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