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對企業
碳排放進行約束,由此導致企業的
碳排放權開始稀缺,而企業擁有的碳排放配額,就成了一種有價值資產。這種有價值的資產,包括其所擁有的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以及基于這兩者的各種金融衍生品的總和。
碳資產作為價值生成物,尤其是排放配額的價值,可以分為經濟價值和非經濟價值兩部分配額。
經濟價值主要是指企業擁有的排放配額和CCER的市場價值。目前,各地的
碳交易試點的配額
價格沒有統一標準,CCER
價格也沒有公開信息,根據項目所在地域、技術類型、監測期等因素,其價格大約在幾元至幾十元不等。但CCER的市場價值很明晰,直接用減排量乘以市場單價即可得出。
如果某個企業某
履約年年初拿到配額100、年末排放量為80,那么配額的市場價值包括所有配額在該
履約年的使用權和上繳之后剩余的凈配額的市值。
企業一般不會在意配額的使用權,經常持有直到履約期到上繳。這對
碳價值而言,實際是一種浪費,因為多出的“指標”,可以拿到市場上進行操作,通過價格波動收益,也可以
托管給其他公司獲取穩定收益,甚至還可以作為抵押獲取貸款。
排放配額的非經濟價值,主要來自為企業的未來業務擴展提供空間,這部分無形價值對于某些高碳行業企業的意義甚至比配額的有形價值還要重大。未來,當一個企業準備新上生產線、提高產能的時候,第一步可能就是去市場上采購這條生產線未來所需的配額,不然根本就無法進行生產。
【延伸閱讀】
國內四家水泥公司,在某個相同經營年份,以60元/噸的價格,花費6799萬元認購了130萬噸碳排放權配額。
據悉,這四家水泥企業認購的配額,就是為未來新增水泥產能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其中當地政府免費提供90%的配額,企業自行購買10%的配額。
從上述四家公司的現身做法,我們更加知曉,碳資產其實是一種因環境容量的稀缺性而產生交換價值的資源,在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性政策下,吸收碳或控制碳排出的活動就具有了價值,“碳資產”概念因此而生。
碳資產可以理解為特定主體擁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并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是碳交易市場的客體,比如碳排放權產品、
碳減排量產品、
碳匯產品、相關衍生產品等。
碳具有價值屬性,是因為附載在碳資產對象身上,體現或潛藏的所有在
低碳經濟領域,都可能適用于儲存、流通或財富轉化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這個對象,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城市、地區,甚至可以是一個國家、民族,更可以對應于全球。
碳價值總量,取決于全球碳資產的流通量,雖然在操作上很難量化,但在邏輯上是完全存在的。
碳資產是時代的產物,它的誕生實際上警示了環境的惡化,同時也表明人類社會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已經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并承諾到2020年將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為實現這一承諾,我國將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作為約束性目標之一納入“十二五”規劃。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七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正在相繼啟動,步入實質推動的新階段。通過試點,我國有望成為全球碳排放權交易第二大市場,覆蓋7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除了強制性碳交易外,我國自愿碳交易市場的準備工作也在進行當中。隨著國內
碳市場的不斷發展,
碳金融有望日益活躍,碳交易有望大幅增加,相應的與碳資產配置、交易和管理相關的量化估值業務有望迅猛增長,碳資產的計量和評估將成為市場的內在需求。
(朱秀仕、周潔慧:《物權數字化——與碳金時代》專著編委、武漢物權數字化科學技術信息研究院成員,本文來自該書第四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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