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試行)》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城鄉建設
綠色發展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時期民用建筑
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切實推動我市建筑領域綠色低碳轉型,充分發揮示范項目的引領帶動作用,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于2022年10月17日聯合印發了《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對我市“十四五”時期建設標準高、性能品質優、示范效果好、節能減碳效益強的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予以財政資金資勵,撬動和激發社會資本投入建筑綠色發展領域的積極性,更好地助力完成“十四五”時期建筑領域綠色發展目標。
“十四五”期間,我市民用建筑節能減碳形勢嚴峻、任務繁重。《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時期民用建筑綠色發展規劃》提出我市要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驅動、優化調整能源結構、完善綠色建造體系、提升建筑品質、推進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創新治理模式,實現民用建筑能耗強度及
碳排放強度雙降。到2025年,新建居住建筑全面執行
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新建公共建筑力爭全面執行
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新建建筑中裝配式建筑比例達到55%,新建建筑綠色建材應用比例達到70%,累計推廣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力爭達到500萬平方米,力爭完成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3000萬平方米,實施建筑光伏裝機容量80萬千瓦,新增熱泵供暖應用4500萬平方米,力爭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任務。倡導生產生活方式向綠色低碳轉型。“十三五”時期,我市共組織建設超低能耗建筑53萬平方米,“十四五”將超低能耗建筑目標定為累計500萬平方米,增加了近9倍;“十三五”時期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完成997萬平方米,“十四五”時期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目標為3000萬平方米,增加了3倍。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的高質量發展也面臨較大挑戰。為進一步激發社會投資積極性、強化區級主體責任、提高預算統籌力度、聚焦核心重點任務,我市將重點對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及綠色建筑四類項目給予財政獎勵支持。獎勵資金分配將與各區年度建筑節能減碳任務量完成情況密切銜接,通過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確定獎勵額度標準,以此鼓勵各區主動作為、調動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確保市委市政府部署落實到位。
二、《實施細則(試行)》的制定依據?
答:根據《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北京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時期民用建筑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京雙碳辦〔2022〕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試行)》。
三、“十四五”時期,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范圍和標準?
答:根據《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第五條規定,“十四五”時期,我市結合建筑綠色發展任務總體情況,對執行標準高、節能效果好的示范項目予以獎勵。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主要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超低能耗建筑、AA級以上裝配式建筑和高星級綠色建筑等。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按照核定獎勵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投入的30%。超低能耗建筑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AA級以上裝配式建筑,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12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取得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建項目和取得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識的既有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四、《實施細則(試行)》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為保證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行,《實施細則(試行)》結合“十三五”時期相關獎勵工作實踐,充分發揮區級部門作用,對《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有關規定進行具體性細化和操作性補充,有效指導市區相關部門和示范項目申報單位具體實施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工作。
《實施細則(試行)》規范了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申報、審核、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確了項目申報、區級核實審查、市級資金分配、區級資金撥付、市區項目監管和績效評價全過程實施要求。《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包括總則、示范項目申報、示范項目審核、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二十七條,以及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指標自評表等10項附件。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一)規定了示范項目申報時限、申報單位和申報流程等。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可向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申請市級獎勵資金,即時申報,即時受理。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改造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使用權人或節能服務機構。城鎮新建超低能耗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建設單位;城鎮既有建筑改造超低能耗項目申報單位應為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使用權人或節能服務機構;超低能耗農宅項目申報單位應為村委會或鄉鎮政府。裝配式建筑的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單位,裝配式農宅項目申報單位應為村委會或鄉鎮政府。綠色建筑的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含業主單位授權的物業管理單位)。申報單位應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網上辦事大廳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服務
平臺的“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管理系統”、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服務
平臺的“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系統”、“裝配式建筑項目管理服務平臺”的“財政獎勵”模塊和“北京市綠色建筑項目管理服務平臺”的“財政獎勵”模塊。
(二)規定了示范項目審核程序和審核要求,明確了市級部門項目抽查、資金分配、資金撥付等流程和要求。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申報市級獎勵資金項目的項目核實、現場勘察和聯合審查,要組織開展公建節能綠色化改造綜合驗收、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確認和綠色建筑實際運營情況核查,通過聯合審查形成“同意推薦”和“不予推薦”的審查結論并推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獎勵平臺”對各區推薦的示范項目按規則排序,結合年度預算情況,根據各區上一年度市級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按序安排市級獎勵資金。
(三)明確了績效管理機制和項目獎勵后監督管理要求。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從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產出效益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獲得市級獎勵資金的示范項目監督期為項目獲得市級獎勵資金后三年。監督期內,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適時組織市級獎勵資金示范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現場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市財政局不定期組織市級獎勵資金示范項目核查抽查。獲得市級獎勵資金的示范項目應積極配合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果。在監督期內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節能綠色運行管理,并按要求報送年度建筑運行能耗數據。
《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充分發揮區級部門作用。示范項目的審核主要由區級部門完成,既有助于發揮各區熟悉項目情況的優勢,也有利于落實責權利對等的行政原則,加強責任落實監管,激發各區推動建筑綠色發展的動力和活力,更好地為群眾提供精準有效的管理和服務,更高地提升轄區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二是通過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確定獎勵標準額度。以各區建筑綠色發展年度任務量完成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指標,各區優秀示范項目的獎勵標準額度與本區任務量完成比例掛鉤。一方面助推各區保障完成“十四五”市級建筑綠色發展下達任務,另一方面實現財政獎勵資金鼓勵優秀、鞭策落后。通過加強示范項目庫管理,適當調節示范項目和獎勵資金總量,實現全市跨年度獎勵資金統籌平衡。
三是實現示范項目申報業務全程網辦。建設“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獎勵平臺”,完善示范項目各業務申報系統功能,進一步提升市區并聯協作,加強系統間項目信息數據聯通,提升數字化服務水平,實現企業申報示范項目全程網辦零跑路。
五、《實施細則(試行)》與《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號)和《北京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生態示范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20〕4號)政策如何銜接?
答:根據《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第十九條規定,已列入《關于印發〈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號)支持范圍的項目,仍按原獎勵標準執行,項目實施進度超過申報書承諾時限兩年的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取消其示范資格,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追繳扣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完成時間截至2024年3月31日。逾期仍未竣工驗收的項目將不再安排獎勵資金。
已列入《關于印發〈北京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生態示范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4號)支持范圍的項目,仍按原獎勵標準執行,項目竣工驗收完成時間截至2024年3月31日。逾期未竣工驗收的項目視為新增項目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六、《實施細則(試行)》的實施時間?
答:《實施細則(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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